延迟退房2小时酒店收半天房费,法院判了

延迟退房2个小时,法院判了酒店要加收半天房费。延迟认为这是退房天房安康市某某运输服务培训中心“霸王条款”,河南鼎厚律所事务所律师黄文得将一酒店告上法庭。酒店

8月30日,收半黄文得收到甘肃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院判了二审判决书,该院撤销一审判决,延迟判决酒店退还黄文得房费224元(注:两间房的退房天房半天房费共268元,陇南法院认定酒店只能按每天24个小时,酒店收取延迟退房2个小时的收半安康市某某运输服务培训中心房费44元)。

陇南市中院8月22日作出的法院判了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月10日13时52分左右,延迟黄文得与朋友二人前往景云岭酒店公司住宿。退房天房到酒店后,酒店选定了每日268元的收半房间,黄文得的朋友预付了两间房屋房费及押金共计800元。1月11日15时后,黄文得及其朋友办理退房时与景云岭酒店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因“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发生争执,16时24分左右时,黄文得按照景云岭酒店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补交了4元房费,景云岭酒店公司开具发票一张,载明购买方名称为黄文得,销售方名称为景云岭酒店公司,价税合计804元。


图为酒店客房(资料图)

认为“延迟退房2小时被收半天房费”不合理,黄文得提起诉讼,一审败诉。

陇南市中院判决书指出,该案争议焦点是黄文得主张收费票据上载明14时至18时退房加收半天房费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景云岭酒店公司是否已履行告知义务;黄文得主张由景云岭酒店公司退还已交纳房费并赔偿3倍房费是否有据,即景云岭酒店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判决书显示,景云岭酒店公司认为公司已在房卡上载明退房时间,且入住次日14时至18时退房加收半天房费系行业惯例,故可认定该内容即该时段退房加收半天房费系景云岭酒店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依照《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的规定,现据景云岭酒店公司提交的房卡,能认定其向黄文得交付的房卡上仅载明退房时间而无延迟退房后所应承担义务的具体内容。景云岭酒店公司主张在酒店前台摆放的“温馨提示”牌上已标明延迟退房加收房费的相关内容,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在黄文得办理入住手续时该“温馨提示”牌摆放在酒店前台,或其工作人员已将“温馨提示”牌所载内容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黄文得,故此,不能证明在案涉合同订立时景云岭酒店公司已前述时段退房加收半天房费与黄文得协商一致。

判决书显示,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规定,应认定景云岭酒店公司向黄文得出具的收费票据上所载明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于格式条款且无效,故景云岭酒店公司收取黄文得两间房屋各半天房费共计268元没有依据。黄文得认为,在双方不能就违约责任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照全天24时房费268元,延迟2小时承担约22元违约金,因景云岭酒店公司在诉讼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延迟退房行为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金额,故由黄文得以房费为标准,按实际占用酒店房屋的时间承担每间房的房费22元也较为公平,亦能填补景云岭酒店公司的损失。据上,景云岭酒店公司应退还黄文得多收的房费224元。景云岭酒店公司主张14时-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行业惯例系以未修订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为据,因该规范已在2009年修订后删除该内容,且《规范》对住宿时间结算办法已明确要明示或告知,故景云岭酒店公司以行业惯例抗辩且非格式条款并有效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判决书认定,景云岭酒店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括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而“两当国际大酒店”是景云岭酒店公司对自己经营场所确定的名称,且从名称上看也未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景云岭酒店公司主观上亦无欺诈的故意,经营主体的名称与其经营场所的名称不一致并不会影响其所提供的服务。两当县公安局已出具《说明》证实对两当国际大酒店经营主体的特种行业许可作了名称变更备案登记,故黄文得主张景云岭酒店公司存在欺诈所持理由均不能成立。对“退一赔三”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陇南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甘肃景云岭酒店有限公司退还黄文得房费224元;三、驳回黄文得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 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戴丽丽_NN4994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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